卫健委通知:257台医疗设备,只要国产

  2.52亿元采购大单结果公布
 
  近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厅本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备购置项目中标结果公布。
 
 
  采购公告显示,本次江苏省卫健委总预算近2.52亿元,采购的医疗设备包括影像类、床类呼麻类、检查检验五官类、精神卫生监护类、院前急救类等五大类设备,共计3974台设备,其中257台影像类设备注明只要国产。
 
  影像类
 
 
  检查检验五官类
 
 
  床类呼麻类
 
 
  精神卫生监护类
 
 
  院前急救类
 
  最终,2.52亿采购项目,以1.84亿元全部中标。其中中标项目最多的是迈瑞医疗,共中标11个项目,463台设备总价高达4896万。
 
  全部中标名单具体如下:
  制图:赛柏蓝器械

5月我国医疗器械对外贸易总额为121.37亿美元同比下降15.83%

  国内进出口总体概况
 
  2022年5月我国医疗器械对外贸易总额为121.37亿美元,同比下降15.83%。其中,出口额为55.25亿美元,同比下降34.43%;进口额为46.91亿美元,同比增长26.40%。
 
  
  数据来源:中国海关总署,众成数科整理
 
  易伙伴分析
 
  1、洲际
 
  我医疗器械进出口市场主要位于亚洲、北美洲和欧洲,其出口额分别为20.8亿美元、16.86美元和11.59亿美元,进口额分别为8.47亿美元、14.91亿美元和23.18亿美元。
 
  
  数据来源:中国海关总署,众成数科整理
 
  2、各RCEP成员国家
 
  2022年5月我国与RCEP(全称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成员国家的贸易总额达20.67亿美元,占我国医疗器械贸易总额的17.03%。其中,我国与日本的贸易总额达6.83亿美元,占比为5.62%,占比同比下降11.46%;贸易总额占比增幅最大的是文莱,2022年5月贸易总额同比增长69.05%至118.57万美元。

国家市监局:严查滥用权力垄断耗材、药械配送采购

  国家级新规出台:8月1日起,严查地卫健委、药械招标中心等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指定、垄断耗材、药械采购配送以及招标。
 
  据新华社报道,《反垄断法》近日已完成修订,将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今日(6月27日)配套印发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改善了现行规定中执法刚性较弱、执法权威不足等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增加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或对其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这一条款。
 
  众所周知,在医药购销领域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屡禁不绝。其中,通过与经营者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来实施违法垄断,近年来更是常见。
 
  对此,新增的这一条款正好堵上了现有规则的“漏洞”,进一步打击药械采购、配送环节中,某些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利用特权指定某家企业独揽配送大权的违规行为。
 
  无疑,随着新版《反垄断法》落地,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配套修订,全国范围内对于药械采购、配送的垄断行为,将会迎来更严格的清查风暴。
 
  垄断药械采购配送
 
  两地卫健局被国家点名
 
  就在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了的《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一批)》,公开点名12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案件。
 
  其中,就有2例与医药购销领域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来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
 
  一、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双峰县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2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双峰县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7月23日,当事人(甲方)于2021年7月23日与某公司(乙方)签订《药品、耗材、设备购销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附名单在后)所需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等拿出一定比例的采购量给乙方。甲方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指标到所辖公立医疗机构,由乙方与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签订供需合同”。
 

深度 | 2021年医保重点政策法规出台情况及对医药行业影响分析

当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医疗保障部门的角色定位也实现了从事后付费者向战略购买者的转变。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医保政策密集出台。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并对医药相关行业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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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两办法”颁布实施、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

药品经营企业在把握处方外流商机的同时,需关注经营模式的合规性问题

建立独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21年2月19日,医保领域内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两个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两定办法)于2021年1月8日发布,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不仅如此,国家医疗保障局起草的《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使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扩充细化了法律责任。《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全面取消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资格审查,完善协议管理。两定办法中具体规定了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范围、条件、材料要求,组织评估、谈判协商,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确了“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即可申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等要求,简化申办环节和评估程序,缩短医药机构等待时间,有助于扩大医疗资源供给。两定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即允许符合规定的电子处方流转到实体药店取药或由实体药店配送。但处方流转与网售处方药并不等同。2020年11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曾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药品经营企业在把握处方外流商机的同时,需关注经营模式的合规性问题。

此外,《条例》、两定办法及《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均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医保管理服务协议统一纳入行政协议管理的函〉的回复函》中医保管理服务协议为行政协议的定性。近日,备受关注的永嘉江南医院诉浙江省永嘉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行政诉讼一审落下帷幕。未来因医保管理服务协议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将会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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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在集采新常态下,中选企业如何保证中选药品供应、适应集采药品监管新环境,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2021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同年6月4日,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经过3年努力,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已经进入常态化、制度化新阶段。集采竞价规制、质量、供应、配送、使用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也日趋完善和优化。截至目前,已开展6批药品带量采购(第7批药品带量采购已于今年2月正式启动),共采购234种药品,涉及金额占公立医疗机构年药品采购总额的30%。2021年针对骨科高值耗材开展了集采,并开展胰岛素专项采购,首次将集采拓展到生物药领域。此外,地方在参与国家组织集采的同时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从采购品种看,地方在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三大类药品板块均有涉及,冠脉球囊、眼科人工晶体两个品种也已经实现了省份全覆盖。

集采提速扩面已成为必然趋势。根据2月11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到2022年底,国家组织和省级联盟采购,实现平均每个省份覆盖350个以上药品品种,5个以上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目标。集采对药企营销体系和营销策略产生了深远影响,中选企业相应品种销售人员裁撤、分流的消息不断传出,甚至与集采品种同质化的产品管线销售也面临冲击。集采与医药价格与招采信用评价等制度将逐渐形成合力,从根本上对传统带金销售模式带来冲击,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集采常态化制度化也直接影响药企发展战略的选择。从中选品种数据看,集采加速了国产仿制药替代原研药,原研专利过期药的市场份额面临萎缩。低层次同质化的竞争亦非生存之道,我国仿制药市场进入“以价换量”时代。是积极拥抱集采,还是聚焦集采份额以外的市场机会和院外市场,或是加大创新力度,抑或是重点发展受政策影响较小的OTC药品,是药品生产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优势决策或平衡的问题。

此外,在集采新常态下,中选企业如何保证中选药品供应、适应集采药品监管新环境,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2021年,多家集采中选药企出现断供或配送率低等问题。拟参与集采的药企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为药品上市后变更事项预留充足时间,对供应链异常、原辅料断供等情况设置相应预案。中选药企也要为适应属地药监部门全覆盖监督检查、中选产品全覆盖抽检的严格监管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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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政策

医药零售龙头企业的DTP药房或将成为承接国谈药品的主力,迎来发展机会

2021年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同年9月10日,再次联合发布《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提高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可及性。

国谈药品落地政策对国谈药品生产企业,特别是纳入“双通道”管理和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生产企业无疑是利好消息。《指导意见》明确“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通知》指出,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这消除了医疗机构的顾虑,为破解国谈药品“进院难”扫清部分障碍。另外,“双通道”管理机制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国谈药品供应保障范围,扩大了药品销售渠道。

国谈药品落地政策也为有实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带来机遇。药店要想承接处方流转所带来的国谈药品市场,需要满足医保“双通道”政策所要求的软件、硬件、人员和管理制度要求,一般零售药店很难满足条件。医药零售龙头企业的DTP药房或将成为承接国谈药品的主力,迎来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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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

医疗服务价格也会向儿科、老年医学科、精神心理科和康复等医疗供给不足的学科项目倾斜

2021年8月31日,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该方案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计划通过3~5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到2025年,将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影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公立医院全面实施药品耗材“零加成”后,各地以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转轨为导向,提高了技术劳务为主的服务价格。集采挤压价格水分,客观上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创造了时机。此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健全价格项目管理、价格管理总量调控、价格分类形成、价格动态调整、价格监测考核等一系列机制。改革的理想结果是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

从改革趋势看,诊查、手术、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仍有提高空间,医疗服务价格也会向儿科、老年医学科、精神心理科和康复等医疗供给不足的学科项目倾斜。而设备折旧占比高的检查治疗项目则会进一步降价。收入结构中手术科室业务占比高的医院,在价格改革中受益会更大。另外,简化新增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加快受理审核进度,也有望破解目前医疗机构申请新增项目节奏慢、程序长、中西医项目比例失衡的难题,客观上起到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和临床应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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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发布

“十四五”期间“互联网+医疗健康”将会走上发展快车道

202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以下简称“十四五”医保规划),总结“十三五”时期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取得的成效,明确了未来五年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协同治理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的路线图。此后,各省(区、市)也陆续发布了当地“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

上市械企一季度“成绩单”纷纷发布,寻找亮点



近日,各家上市械企陆续发布一季度“成绩单”,迈瑞医疗、万东医疗、阳普医疗等医械龙头,几家欢喜几家愁,在疫情的影响和催化下,各家细分领域产品线营收比例可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迈瑞医疗

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9.43亿元,同比增长20.10%;实现归母净利润21.05亿元,同比增长22.74%。迈瑞医疗表示,利润增速快于收入主要得益于公司营业收入持续稳定的增长带来了规模效应的不断体现。

财报显示,迈瑞医疗的三大主营业务生命信息与支持、体外诊断以及医学影像均实现稳定增长,其中体外诊断业务和医学影像业务增长较快。

万东医疗

一季度销售额和净利均不及预期,营业收入2.1亿,同比减少12.25%;归母净利润2463万,同比减少49.73%;扣非净利润2355万,同比减少49.37%。

万东医疗表示,公司加大在高端影像设备领域的投入布局,重点研发项目进展顺利,包括长板DR、CBCT-DR、无液氦MRI等引领研发项目。

阳普医疗

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955.80万元,同比减少22.12%,收入主要来源于真空采血系统和微生物转运系统业务,其中,真空采血系统销售收入8,365.30万元,微生物转运系统销售收入3,146.9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70.65万元,同比减少213.90%。

乐普医疗

公司营业收入为254,911.12万元,较上年同期降低20,017.99万元,降幅为7.2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539.37万元,较上年同期降低24.8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4,720.83万元,较上年同期降低19.83%。

财报提到,上年同期新冠疫情相关检测试剂产品对公司营业收入贡献较大,为6.1亿元,报告期内新冠疫情相关检测试剂实现收入12,959.50万元,扣除此因素外的公司原有基本业务 收入增幅为15.17%。

正海生物

2022年第一季度营收约1.18亿元,同比增加15.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01.997万元,同比增长25.07%。正海生物主营业务为生物再生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爱博医疗

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31亿元,增幅55.54%;归母净利润0.59亿元,增幅为63.00%;爱博医疗表示,第一季度国内新冠疫情影响区域较广、时间较长,导致白内障和近视患者就诊量减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业务增速。

01

疫情影响持续显现

投资者会议上有械企提到,目前疫情影响,“工人不足,只开了20%的产能,物流也受到挑战”,同样,产品研发受到阻滞,导致产品进入医院时间延后。

在各家公布的一季度财报中,提到最多的字眼便是“受疫情影响”。

万东医疗在其一季度业绩说明会上指出,受国内新冠疫情反复影响,影像类设备项目落地滞后,市场整体同比下滑。伴随着防控形势的严峻,原材料供应、配套生产、物流运输也存在诸多困难。

另外,进入后疫情时代,疫情“红利”也在逐渐消失。乐普医疗去年同期新冠疫情相关检测试剂产品贡献公司较大营收,达到近6.1亿元,而在今年一季度,新冠疫情相关检测试剂实现收入仅为12,959.50万元,扣除此因素外的公司原有基本业务收入增幅为15.17%(一季度总营收降幅7.28%)。

可以预见,疫情的不确定性仍将是影响医械企业营收的重要因素。

02

眼科器械成为不多的亮点

眼科器械作为国内的热门赛道,近年来成为资本重点关注对象。相对来说,眼科市场作为细分领域市场,并不算拥挤,也成为本次公布财报中为数不多的亮点之一。

以彩瞳、离焦镜等为主要布局产品的爱博医疗,在一季度实现1.31亿元营收,同比增长55.5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 63.00%。

眼科属于高精尖学科,行业门槛高,尤其是高值医用耗材领域,对材料、光学设计和加工工 艺的精细化程度要求高,尤其材料是决定此类植入类医疗器械成败的关键。随着国内相关材料产业链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工工艺的愈发成熟,国产替代将进一步加快。

5月1日起!所有城市,医疗器械监管大调整

最严格的监管要求袭来  







5月1日开始,新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开始正式执行。




国家指出,两个办法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完善监督检查手段,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落实最严格的监管要求。强化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监督管理,明确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责任,将委托生产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并进一步完善了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检查职责、检查方式、结果处置、调查取证等监管要求。完善经营环节销售、运输、贮存等方面管理要求,细化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追溯管理相关规定,强化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责任。



建立医疗器械生产报告制度,规定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生产动态报告、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年度报告等要求。


优化许可备案流程,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有关经营许可、备案等要求进行调整,取消许可时提交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求,进一步压缩核查审批时限,明确了免予提交申请资料和免于经营备案的具体情形,并对同时申请许可和备案的,简化了材料提交等程序要求。
压实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完善各级监管部门职责,健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监督检查形式。明确了注册人跨省委托生产情形下的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明确跨区域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方面联合和协助规定,新增经营环节延伸检查和联合检查相关规定,并完善了境外检查以及信息公开和责任约谈等管理制度。
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把控,分类明确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的明确质量责任和管理方面的要求。






经营监管,注意这些变化  







1.分类管理原则要求: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予经营备案,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2.企业主体责任原则要求:


为了突出企业经营环节责任,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要求。


3.监管原则要求:


通过综合运用抽查检验、飞行检查、责任约谈、安全警示、信用档案等制度,丰富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


4.追踪溯源原则要求:


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5.在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方面有哪些要求:


《经营办法》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要求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覆盖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要求。


同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另一方面更加注重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一是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严格控制采购和销售环节的资质审核,确保医疗器械的合法流通。


二是重点突出了进货查验、销售环节的记录要求,保证产品的可追溯,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三是强调了对低温、冷藏医疗器械的储运要求,确保产品运输质量。四是对经营企业的售后服务提出要求,确保产品的使用安全。


6.《经营办法》通过哪些举措强化监管?


新《经营办法》通过如下措施强化监管:一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


二是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并组织实施。三是进行延伸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需要,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四是风险会商研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产品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情况,定期开展风险会商研判,做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控处置工作。


信用档案建设。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7.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有何区别,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医疗器械有哪些规定?


医疗器械批发和零售的区别点主要在于销售对象不同。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有合理使用需求的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大批公立医院,开始停用耗材!

为推进医用耗材治理改革,近日,南京市医保局连发多则文件(文件见文末)。

作为耗材带量采购“吃螃蟹”第一批地区,南京这次大手笔完善集中采购配套措施,或将对全国以及其他地区耗材带量采购产生巨大冲击,值得关注!

据南京市医保局《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治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了解,为提高耗材价格治理水平,将继续推进多种形式的耗材带量采购和降低价格谈判,建立带量采购相关产品梯度降价、联动降价机制,施行医用耗材挂网产品分类管理。

并且,每年医用耗材降价产品不少于1000个,到2025年,要基本实现挂网医用耗材价格整体降低。

好处是,医保局也将逐步开展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至2025年,实现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率达50%。

再降70%,

这些耗材将被“限制、禁止”采购”!

带量采购联动降价自不必多说,经中选企业确认,直接引入外省市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

与此同时,南京医保局将对挂网医用耗材目录产品进行分类,包括“优先采购”、“鼓励采购”、“限制采购”、“严禁采购”,以及“正常采购”,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医保局下发的《建立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梯度降价机制(试行)》中,针对国家、省、市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降幅超过30%的同品种非中选产品,调降降幅不低于中选产品最小降幅的70%。

企业可按目标降幅直接下调价格,也可以分步降价,但首次降幅不得低于目标降幅的40%。但是,在带量采购结果执行的两年内,未响应梯度降价和未达到目标降幅的产品,列入“限制采购”类。

也就是说,哪怕是未中选,也要再降价70%,如果达不到标准直接“关禁闭”。

并且,文件还对医疗机构下达的命令,如继续大量使用这些降价不达标的耗材产品,医院也将被医“约谈”……试问,还有哪个不长眼的继续使用?

事实上,限制医院采购“不降价”产品,南京不是第一个,并且已经有大三甲医院,开始停用不降价耗材产品

多地发文推动国产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国产化加速

4月底,安徽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自2022年6月1日起,未经批准,禁止采购进口产品

2021年以来,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山西省已相继发布最新“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清单”,收紧进口医疗器械的产品种类和数量。

未经批准,禁止采购进口产品

安徽上述的通知明确提出,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开展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进口审核的有关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国内医疗器械国产化是大势所趋,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医疗器械的国产替代,从鼓励国产到优先国产,再到现在的采购国产,政策为国产设备提供了一个更加有利的竞争环境。” 一位长期从事放疗设备研发领域的业内人士表示。

通知强调,采购进口产品,一律通过“徽采云”平台上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实行在线申报,由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线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进口产品采购。

不仅如此,《通知》还要求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重点审查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杜绝地方为采购进口产品在“专家论证”上钻空子的现象。

推动医疗设备国产化力度加强

早在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制造2025》中提到,大型医疗设备国产化率必须提高;《“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也提出,到2025年,主流医疗装备基本实现有效供给,高端医疗装备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2021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最新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国产仪器设备“进口替代”验证评价体系,推动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和“进口替代”。

在此背景下,各地纷纷加大对国产医疗设备的政策支持力度。据不完全梳理,2021年以来,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山西省已相继发布最新“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清单”,缩紧进口医疗设备的种类,哪怕是在清单内的设备,依旧需要合理的理由,且不能限制国产竞争,明确清单外的设备,国产优先。

2021年3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2021年省级卫生健康机构进口产品目录清单的公示》,广东省仅46种医疗设备,可选择采购进口产品。

同年4月,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也发布了《省级2021-2022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论证意见公示(医疗卫生设备类)》,四川省仅有59种医疗设备可选择进口产品。

“十三五期间,北京协和医院与国内大型医疗设备研发和制造人员合作,助力国产放疗设备的创新。目前协和医院已经引进许多国产大型医疗设备,推动国产高端设备的规范化和普及应用。”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放射治疗设备与技术分会会长、北京协和医院放疗科主任张福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长期以来,进口医疗器械在国内市场占据着领先地位,尤其在高端产品市场,几乎全部为国际产商所占据。随着我国医疗设备品牌的不断追逐,部分中低端医疗设备已然实现了“进口替代”,接下来,公立医院医疗设备的国产化,将成为主流趋势。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

智能穿戴产品与医疗器械交叉的伴生问题

随着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不断深耕数字医疗领域,被数字健康科技赋能的数字药品、智能穿戴等产品日益成为行业中活跃的新兴细分市场。其中,智能穿戴产品(如智能手表)基于灵活的使用场景和技术的快速提升,产品定位逐步向医疗器械转变。

从长远看,智能穿戴产品叠加医疗器械属性(以下统称穿戴式医疗器械)是技术进步的表现,是对国家鼓励健康科技创新战略的积极回应;然而,从短期来看,智能穿戴产品与医疗器械的交叉,可能引发产品属性混同、消费认知模糊、公平市场竞争偏失等问题。

智能穿戴产品与医疗器械的法律边界

法律意义上智能穿戴产品与医疗器械之间的区别,主要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法律文件中医疗器械的定义为界。以使用形式为穿戴式产品的智能手表为例,若其含有医疗器械软件且以实现一项或多项医疗用途为目的,应属于医疗器械的法律范畴。

智能穿戴产品是否受制于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要求,关键在于产品的预期用途是否具有医疗目的。因此,企业具有自由选择产品定位的权力,智能穿戴产品可通过不同的上市途径出现在消费市场。此外,我国对于医疗器械的定义包括独立软件,即以实现医疗目的、在智能穿戴产品中运行的软件(APP),亦可单独注册成为医疗器械。概而述之,智能穿戴产品可以设备整体或者所载软件为申请对象,达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的目标。

智能穿戴产品向医疗器械转化日趋活跃

监管政策对产品定位的转变具有直接影响。2017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出台了《数字健康产品创新实施计划》,旨在创设有别于传统医疗器械的审查程序,优先关注数字健康技术研发企业而非数字健康产品本身的合规监管。随后,FDA开展了数字健康产品软件预认证试点项目,先后有多款穿戴式医疗器械经FDA批准取得医疗器械许可。在此之后,我国的智能穿戴企业也尝试向医疗器械产品定位转化。目前,已有多款穿戴式医疗器械获批在我国上市销售,其中多数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少数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涉及的医疗用途包括心电监测、血氧监测、血压监测、血糖监测等功能。

基于前述医疗器械在法律范畴内的判定标准,若能在智能穿戴产品上叠加医疗器械属性成为穿戴式医疗器械,不仅在技术层面展现了相关企业阶段性技术水准发展程度,同时也契合健康中国战略下推动健康科技创新的政策方针。可以说,近年来我国穿戴式医疗器械的活跃发展,既有企业创新的动力支持,又有主管部门的推动作用。

属性交叉带来法律问题

在智能穿戴产品积极向医疗器械转化的同时,也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问题。

(一)产品属性易被混同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工作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结合已获批的穿戴式医疗器械申请的实际情况,多数智能穿戴产品是以设备整体为申请对象,少数以独立软件为申请对象,均符合我国医疗器械的注册要求。

进一步分析已注册穿戴式医疗器械所载明的预期用途,主要是可以实现监测数据的采集和记录,但多数无法实现自动分析或诊断功能。因此,现阶段的穿戴式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的智能穿戴产品可以实现的功能趋同,仅在数据计量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商业角度看,这种差异在产品的定价方面并未凸显出穿戴式医疗器械的优势和价值,两者相当于功能相似的同类产品。但从法律角度看,穿戴式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的智能穿戴产品应归为两类商品对待。前者为特殊商品,优先适用于《条例》的规制;而后者为一般商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约束和管理。

(二)消费认知模糊化

由于智能穿戴产品的使用主体不限于患者,使用场景不限于院内情形,同类智能穿戴产品可能以穿戴式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两种形式同时出现在市场。那么,具有相似功能的穿戴产品以不同属性呈现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认知困难。

笔者认为,假设智能穿戴产品有且只有医疗目的之功能,其所附加的医疗器械属性有利于区分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若产品可提供多项功能,但仅特定功能满足医疗器械用途,那么其他功能的存在则易引发产品属性边界的模糊化,可能误导消费者产生认知偏差。

具言之,若医疗器械的获批对象为智能穿戴产品整体,即包括硬件设备及相关软件,在广告宣传材料中通常将产品整体作为医疗器械进行标注,而实则该医疗器械属性只是产品整体中部分特定功能之界定。然而,消费者基于对产品整体是医疗器械的认知,存在错误扩张理解的倾向,即认为设备整体具备的相近功能均满足医疗使用目的。即使企业对非医疗用途功能采取了提示以避免上述错误理解的发生,在现阶段穿戴式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的智能穿戴产品的功能用途趋同的情形下,消费者又或陷入无法辨明产品差异的模糊状态。这种模糊的循环认知,不利于数字健康技术的进一步应用与推广。

(三)公平市场竞争之偏失

虽然消费者易受到产品属性混同及消费认知模糊的影响,但是目前相关企业仍将上述两种形式的产品投放在同一场景下开展市场竞争。相较而言,穿戴式医疗器械须遵循更多方面的合规监管要求,所提供的功能应满足医疗使用,数据精准度要求更高。以促进数字健康技术创新维度分析,智能穿戴产品向医疗器械定位的转变,行业各相关方均可受益,值得长期予以鼓励和支持。

但不容忽视的是,两者在法律意义上的差异使得穿戴式医疗器械在市场竞争中受到更多的限制。

首先,上市前的准备流程不同。根据《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办法》)的规定,穿戴式医疗器械的产品,须由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企业实施生产;存在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还应对生产企业履行监督责任;穿戴式医疗器械须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才能获准上市销售。而非医疗器械的智能穿戴产品则没有相应的严格规定且无须经过上市审批程序。

其次,上市后监管要求亦不同。根据《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穿戴式医疗器械仅可通过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销售,相关经营者应建立质量管理规范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又依《生产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人等相关方还须履行上市后的不良事件监测责任;再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的广告须避免禁止情形且应经审查后发布。而非医疗器械的智能穿戴产品上市后,面临着相对简单的监管要求,销售渠道和广告宣传的限制较少。

目前两者开展市场竞争时,面对不同的合规监管要求,具有医疗器械属性的智能穿戴产品在商业价值方面未呈现出其技术优势带来的额外权益。这种偏失是否会影响数字健康技术进一步的发展,值得行业各方的持续关注与沟通。

思考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进一步鼓励发展家用可穿戴医疗器械的建议。小型化、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和标准化的穿戴式医疗器械在应用服务和用户体验方面具有巨大的提升空间。对相关企业而言,应注意产品属性交叉带来的伴生问题,宜进一步完善产品的医疗器械属性,逐步实现各功能医疗用途的全面化,提升智能穿戴与医疗器械属性的重合度,使之与非医疗器械的智能穿戴产品形成更为清晰的差异性,展现数字医疗科技的重大价值。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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