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发文推动国产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国产化加速

4月底,安徽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自2022年6月1日起,未经批准,禁止采购进口产品

2021年以来,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山西省已相继发布最新“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清单”,收紧进口医疗器械的产品种类和数量。

未经批准,禁止采购进口产品

安徽上述的通知明确提出,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开展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进口审核的有关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国内医疗器械国产化是大势所趋,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医疗器械的国产替代,从鼓励国产到优先国产,再到现在的采购国产,政策为国产设备提供了一个更加有利的竞争环境。” 一位长期从事放疗设备研发领域的业内人士表示。

通知强调,采购进口产品,一律通过“徽采云”平台上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实行在线申报,由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线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进口产品采购。

不仅如此,《通知》还要求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重点审查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杜绝地方为采购进口产品在“专家论证”上钻空子的现象。

推动医疗设备国产化力度加强

早在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制造2025》中提到,大型医疗设备国产化率必须提高;《“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也提出,到2025年,主流医疗装备基本实现有效供给,高端医疗装备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2021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最新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国产仪器设备“进口替代”验证评价体系,推动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和“进口替代”。

在此背景下,各地纷纷加大对国产医疗设备的政策支持力度。据不完全梳理,2021年以来,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山西省已相继发布最新“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清单”,缩紧进口医疗设备的种类,哪怕是在清单内的设备,依旧需要合理的理由,且不能限制国产竞争,明确清单外的设备,国产优先。

2021年3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2021年省级卫生健康机构进口产品目录清单的公示》,广东省仅46种医疗设备,可选择采购进口产品。

同年4月,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也发布了《省级2021-2022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论证意见公示(医疗卫生设备类)》,四川省仅有59种医疗设备可选择进口产品。

“十三五期间,北京协和医院与国内大型医疗设备研发和制造人员合作,助力国产放疗设备的创新。目前协和医院已经引进许多国产大型医疗设备,推动国产高端设备的规范化和普及应用。”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放射治疗设备与技术分会会长、北京协和医院放疗科主任张福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长期以来,进口医疗器械在国内市场占据着领先地位,尤其在高端产品市场,几乎全部为国际产商所占据。随着我国医疗设备品牌的不断追逐,部分中低端医疗设备已然实现了“进口替代”,接下来,公立医院医疗设备的国产化,将成为主流趋势。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

智能穿戴产品与医疗器械交叉的伴生问题

随着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不断深耕数字医疗领域,被数字健康科技赋能的数字药品、智能穿戴等产品日益成为行业中活跃的新兴细分市场。其中,智能穿戴产品(如智能手表)基于灵活的使用场景和技术的快速提升,产品定位逐步向医疗器械转变。

从长远看,智能穿戴产品叠加医疗器械属性(以下统称穿戴式医疗器械)是技术进步的表现,是对国家鼓励健康科技创新战略的积极回应;然而,从短期来看,智能穿戴产品与医疗器械的交叉,可能引发产品属性混同、消费认知模糊、公平市场竞争偏失等问题。

智能穿戴产品与医疗器械的法律边界

法律意义上智能穿戴产品与医疗器械之间的区别,主要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法律文件中医疗器械的定义为界。以使用形式为穿戴式产品的智能手表为例,若其含有医疗器械软件且以实现一项或多项医疗用途为目的,应属于医疗器械的法律范畴。

智能穿戴产品是否受制于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要求,关键在于产品的预期用途是否具有医疗目的。因此,企业具有自由选择产品定位的权力,智能穿戴产品可通过不同的上市途径出现在消费市场。此外,我国对于医疗器械的定义包括独立软件,即以实现医疗目的、在智能穿戴产品中运行的软件(APP),亦可单独注册成为医疗器械。概而述之,智能穿戴产品可以设备整体或者所载软件为申请对象,达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的目标。

智能穿戴产品向医疗器械转化日趋活跃

监管政策对产品定位的转变具有直接影响。2017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出台了《数字健康产品创新实施计划》,旨在创设有别于传统医疗器械的审查程序,优先关注数字健康技术研发企业而非数字健康产品本身的合规监管。随后,FDA开展了数字健康产品软件预认证试点项目,先后有多款穿戴式医疗器械经FDA批准取得医疗器械许可。在此之后,我国的智能穿戴企业也尝试向医疗器械产品定位转化。目前,已有多款穿戴式医疗器械获批在我国上市销售,其中多数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少数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涉及的医疗用途包括心电监测、血氧监测、血压监测、血糖监测等功能。

基于前述医疗器械在法律范畴内的判定标准,若能在智能穿戴产品上叠加医疗器械属性成为穿戴式医疗器械,不仅在技术层面展现了相关企业阶段性技术水准发展程度,同时也契合健康中国战略下推动健康科技创新的政策方针。可以说,近年来我国穿戴式医疗器械的活跃发展,既有企业创新的动力支持,又有主管部门的推动作用。

属性交叉带来法律问题

在智能穿戴产品积极向医疗器械转化的同时,也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问题。

(一)产品属性易被混同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工作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结合已获批的穿戴式医疗器械申请的实际情况,多数智能穿戴产品是以设备整体为申请对象,少数以独立软件为申请对象,均符合我国医疗器械的注册要求。

进一步分析已注册穿戴式医疗器械所载明的预期用途,主要是可以实现监测数据的采集和记录,但多数无法实现自动分析或诊断功能。因此,现阶段的穿戴式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的智能穿戴产品可以实现的功能趋同,仅在数据计量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商业角度看,这种差异在产品的定价方面并未凸显出穿戴式医疗器械的优势和价值,两者相当于功能相似的同类产品。但从法律角度看,穿戴式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的智能穿戴产品应归为两类商品对待。前者为特殊商品,优先适用于《条例》的规制;而后者为一般商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约束和管理。

(二)消费认知模糊化

由于智能穿戴产品的使用主体不限于患者,使用场景不限于院内情形,同类智能穿戴产品可能以穿戴式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两种形式同时出现在市场。那么,具有相似功能的穿戴产品以不同属性呈现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认知困难。

笔者认为,假设智能穿戴产品有且只有医疗目的之功能,其所附加的医疗器械属性有利于区分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若产品可提供多项功能,但仅特定功能满足医疗器械用途,那么其他功能的存在则易引发产品属性边界的模糊化,可能误导消费者产生认知偏差。

具言之,若医疗器械的获批对象为智能穿戴产品整体,即包括硬件设备及相关软件,在广告宣传材料中通常将产品整体作为医疗器械进行标注,而实则该医疗器械属性只是产品整体中部分特定功能之界定。然而,消费者基于对产品整体是医疗器械的认知,存在错误扩张理解的倾向,即认为设备整体具备的相近功能均满足医疗使用目的。即使企业对非医疗用途功能采取了提示以避免上述错误理解的发生,在现阶段穿戴式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的智能穿戴产品的功能用途趋同的情形下,消费者又或陷入无法辨明产品差异的模糊状态。这种模糊的循环认知,不利于数字健康技术的进一步应用与推广。

(三)公平市场竞争之偏失

虽然消费者易受到产品属性混同及消费认知模糊的影响,但是目前相关企业仍将上述两种形式的产品投放在同一场景下开展市场竞争。相较而言,穿戴式医疗器械须遵循更多方面的合规监管要求,所提供的功能应满足医疗使用,数据精准度要求更高。以促进数字健康技术创新维度分析,智能穿戴产品向医疗器械定位的转变,行业各相关方均可受益,值得长期予以鼓励和支持。

但不容忽视的是,两者在法律意义上的差异使得穿戴式医疗器械在市场竞争中受到更多的限制。

首先,上市前的准备流程不同。根据《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办法》)的规定,穿戴式医疗器械的产品,须由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企业实施生产;存在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还应对生产企业履行监督责任;穿戴式医疗器械须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才能获准上市销售。而非医疗器械的智能穿戴产品则没有相应的严格规定且无须经过上市审批程序。

其次,上市后监管要求亦不同。根据《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穿戴式医疗器械仅可通过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销售,相关经营者应建立质量管理规范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又依《生产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人等相关方还须履行上市后的不良事件监测责任;再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的广告须避免禁止情形且应经审查后发布。而非医疗器械的智能穿戴产品上市后,面临着相对简单的监管要求,销售渠道和广告宣传的限制较少。

目前两者开展市场竞争时,面对不同的合规监管要求,具有医疗器械属性的智能穿戴产品在商业价值方面未呈现出其技术优势带来的额外权益。这种偏失是否会影响数字健康技术进一步的发展,值得行业各方的持续关注与沟通。

思考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进一步鼓励发展家用可穿戴医疗器械的建议。小型化、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和标准化的穿戴式医疗器械在应用服务和用户体验方面具有巨大的提升空间。对相关企业而言,应注意产品属性交叉带来的伴生问题,宜进一步完善产品的医疗器械属性,逐步实现各功能医疗用途的全面化,提升智能穿戴与医疗器械属性的重合度,使之与非医疗器械的智能穿戴产品形成更为清晰的差异性,展现数字医疗科技的重大价值。

来源:中国医药报

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北京将在数字医疗领域开展数据采集标准化试点

近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北京市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6个方面、22条改革措施


《方案》力求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政策、机制、标准等全产业链开放方面的突出问题,以“数据驱动、开放创新、应用牵引、安全发展”为原则,提出6个方面、22条改革措施,努力打造数据驱动的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发展高地。其中,围绕数字医疗发展,提出多项措施。


推动数字医疗等领域开展数据采集标准化试点。加快制定本市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明确一般数据和重要数据识别认定标准,推动医疗等行业领域重要数据目录的研究制定,建立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机制。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试点。


建立完善依申请开放政务数据制度,加快推进医疗、科研等领域数据专区建设,完善授权运营服务模式。在数字医疗等领域,支持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面向供应链管理、协同研发等场景,建设安全可信的数据共享空间。加快建设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壮大北京国际数据交易联盟,鼓励在医疗等垂直领域推动完善“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


提高数字技术供给能力,构建数字技术创新生态。着眼产业链高水平发展,集聚整合各类科技资源,集中突破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关键软件、区块链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超前布局6G、未来网络、类脑智能、量子计算等未来科技前沿领域,力争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成果。支持区块链先进算力平台和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平台拓展应用。


加快科技研发和知识生产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的跨学科知识创新和知识生产新模式,全面赋能新药开发等研发活动。


加快数字医疗产业发展。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基于个人码搭建个人健康信息档案,研究编制个人数据采集标准、机制及规则,形成基层落地方案。开展医院电子病历、电子医学影像以及公共卫生数据标准化采集,持续丰富数据类型、提高数据质量。支持医疗机构与人工智能企业、科研单位在安全合规前提下联合开展医疗数据治理和价值挖掘。支持医疗机构在诊疗、住院、巡诊、康复等场景开展数字化应用,探索将人工智能列为独立服务项目,打造数字化医疗新服务。积极探索制定数字疗法产品的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推动医疗、政务服务等全域智慧应用场景开放。


来源:大健康派  整理:奥咨达

最严监管|医疗器械企业负面清单出炉(附目录)

新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正式执行,2014年的两份原管理办法废止。

两个办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医疗器械企业负面清单也随之更新,将医疗器械行业生产和经营推向新的秩序。

 













50条负面清单发布  







近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山东省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研究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具体如下:












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大调整  







随着新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落地执行,医疗器械企业的经营和监管力度和措施都提升到新的纬度。


国家指出,两个办法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完善监督检查手段,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经营办法》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要求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覆盖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要求。


同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另一方面更加注重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是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严格控制采购和销售环节的资质审核,确保医疗器械的合法流通。


二是重点突出了进货查验、销售环节的记录要求,保证产品的可追溯,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


三是强调了对低温、冷藏医疗器械的储运要求,确保产品运输质量。四是对经营企业的售后服务提出要求,确保产品的使用安全。


新《经营办法》通过如下措施强化监管:一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


二是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并组织实施。三是进行延伸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需要,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四是风险会商研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产品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情况,定期开展风险会商研判,做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控处置工作。


信用档案建设。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生产办法》方面,在现有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监督检查、责任约谈等监管方式方法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完善监管手段。


一是建立医疗器械报告制度。规定年度报告、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和重新生产报告四种报告形式,以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明确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并对有因检查和跟踪检查的内容和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细化明确信息公开和责任约谈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存在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委托生产如何开展?

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汇报会召开


5月10日,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召开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汇报会,围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和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等重点产品,总结交流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推进医疗器械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会议指出,2022年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是贯彻“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任务。该项工作启动以来,各省(区、市)药监局聚焦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在严把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关的同时,围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坚持产品质量提升和执法监督两手抓,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各级监管部门大力实施法规宣贯,加强重点产品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医疗器械监管风险会商,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并逐一销号,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会议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医疗器械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抓实抓细抓紧各项监管工作,全力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医疗器械和创新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要强化政治担当,深刻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防严管严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从严从实,强化监督检查。要统筹协调,严格落实各项工作部署,确保监管频次不降、力度不减。三是提升监督实效,强化产品抽检处置。要加强产品抽检力度。四是严查违法行为,强化排查整治。要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强化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形成“利剑高悬”的震慑效果。五是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力促形成源头治理、风险防控、信息互通、协调联动的监管合力。

会上,江苏、安徽、江西、广西、宁夏5省(区)药监局负责人交流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从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精准排查风险强化监管、联动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推进形成监管合力和打击无证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等方面交流经验。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中检院、核查中心、评价中心、受理和举报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吉林、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宁夏等十省(区、市)药监局分管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参会。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监护设备招采数据:迈瑞独占六成,为何?

  数据说明
 
  数据来源:全国各省市政府采购平台、各大医院官网、第三方平台
 
  数据维度:2022年5月监护设备投标数据,包括:发布时间,销售商,采购单位,品牌种类,中标数量,中标金额,省份,城市,细分品种
 
  分析范畴
 
  统计时间:2022年5月1日 – 31日
 
  统计范围:不包含未公开的院内招标数据
 
  监护设备隶属于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大类,包含的二级产品类别有病人监护设备、神经监护设备、动态血糖/葡萄糖监测设备等,可用于对患者的一个或多个生理参数进行测量和监护。
 
  监护设备中标总览
 
  据众成数科(JOINCHAIN)统计,在2022年5月,共收集347条监护设备中标数据,涉及214家采购单位和30个品牌商,采购数量和总额分别为3428件和9125.2万元。
 
  品牌分析
 
  迈瑞占60.15%
 
  根据众成数科(JOINCHAIN)统计的已披露的品牌与金额数据结果,2022年5月中,迈瑞位居首位,中标总额和中标数量共计4046.2万元和974件。
 
  
  数据来源:JOINCHAIN®众成数科
 

医疗器械产值爆发式增长吉林省出新政促再提速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蓝翁驰28日在长春介绍,近年来,吉林省医疗器械产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已成为全省医药健康产业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当天,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优先应急审批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审批程序(试行)》《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试行)》三个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制度性文件。
 
  蓝翁驰介绍,截至2021年底,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至536户,近两年增幅75.7%;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1841个,近两年增幅46.3%,医疗器械产值60亿元,近两年增幅50%。此次出台的三个文件旨在全方位服务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创新,加速先进医疗器械产品尽快上市。
 
  《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审批程序(试行)》明确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注册审批办理时限整体压缩法定时限50%以上。
 
  《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在优先审批范围中增加了“列入吉林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或吉林省科技专项、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推进重大项目的医疗器械”等3个方面内容。
 
  《吉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试行)》明确,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吉林省药监局将开通应急审批通道,加快开展产品检验、现场检查、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等工作,推动医疗器械应急注册快速上市。
 
  蓝翁驰表示,此次出台的医疗器械创新、优先和应急三个工作程序,对全方位服务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创新,加速先进医疗器械产品尽快上市,推进吉林省医疗器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近几年,作为医药产业大省,吉林省在国家药监局的帮助下,连续两年召开医疗器械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大会,为吉林省医疗器械企业接轨发达地区,开拓发展视野,搭建了“政产学研用”平台。为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吉林省将医疗器械注册费降至0元,2021年仅此一项为企业减负3854万元。
 
  蓝翁驰表示,吉林省未来的目标是打造成中国一流的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基地和生产制造中心。(完)

242类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42类医用耗材进医保按乙类管理
 
  6月28日,河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在省本级开展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试点的通知》,决定在省本级开展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内容,省本级参保人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省本级参保人零星报销费用纳入试点范围。
 
  《通知》指出,新增支付项目和耗材。将50项医疗服务项目和242类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限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以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限价的医用耗材,以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据赛柏蓝器械观察,限价的医用耗材多为高值医用耗材,限价价格在1千元到5万元不等。
 
 
  此外,将上浮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手术项目(编码为330000000)价格可向上浮动15%”,对于上浮部分按照主项目类别支付。
 
  要规范省本级医保诊疗项目及耗材先行自付政策。在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河北省另收费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21版)》政策及限价基础上,“甲类”诊疗项目及耗材,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诊疗项目及耗材,参保人先行自付10%,参加公务员补助(或10%补充)人员,先行自付部分个人不负担;“丙类”或“自费类”诊疗项目及耗材,全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通知》中还强调,省医保局将加强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患者自费比例高,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耗材多、不合理使用自费项目等情况,适时约谈相关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全省通报。
 
  据了解,上述通知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试点期为半年。
 
  国家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将出台
 
  医用耗材医保准入规则不同于药品
 
  此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高值耗材主要依托诊疗服务项目进行医保支付管理,只有少数地区按耗材种类制定了单独的医保准入目录。2020年,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耗材采用目录准入管理。

鲁晋冀豫联盟集采5类医用耗材落地山西平均降幅70.79%

  记者29日从山西省医保局获悉,鲁晋冀豫联盟集采5类医用耗材在山西落地使用,价格平均降幅达70.79%。
 
  近日,山西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落实超声刀头等六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2年7月15日起,山西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落地执行广东联盟超声刀头和鲁晋冀豫联盟5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让广大患者享受到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的降价成效。
 
  其中,鲁晋冀豫联盟组织开展的5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包括血管介入治疗类压力泵、血管介入治疗类可回收腔静脉滤器、腹股沟疝补片、切口保护器及一次性使用不可吸收高分子结扎夹(血管结扎夹),中选价格平均降幅达70.79%。降价金额最大的产品是一种腔静脉滤器,由原来22954元降至10300元,单个产品降价12654元。
 
  此次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共有包括山西在内的16省份联盟联合开展,中选企业27家,产品中选率达77.14%,覆盖全部市场主流产品。属于高端需求的7mm、5mm的超声刀均价从5734元降到1800元,降幅达68.6%;1家企业生产的3mm的超声刀从7730元降到545元,降幅达93%,超声刀头价格得到有效下降。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声刀头等6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履约监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完)

来了!骨科大品种集采全覆盖

  骨科三类耗材集采规则有变
 
  近日,安徽省医保局发布文章《我省率先实现骨科植入类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全覆盖》,公布骨科耗材带量采购规则细节。
 
  文章提到,安徽实现骨科植入类高值医用耗材脊柱类、关节类、创伤类三大主要类别的带量采购,骨科高值耗材中选产品价格大幅降低,显著减轻了患者的就医负担,三类骨科植入类高值医用耗材合计年可节约采购资金约13.5亿元。
 
  在分组规则上,首创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组套分组法”,破解医用耗材标准不一、分类不清难题,实现可竞争、可比价的价格形成体系。
 
  将医疗器械组件打包成套参与竞价,以组套为单位进行带量采购,既充分对接临床治疗需求,同时避免以往招采中出现的“主材降价辅材补”的变相提价问题,“组套竞争”成为骨科高值耗材集中带量“标配”。
 
  质量评价上,依托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信息化优势,实施大数据采集分析运用,建立谈判议价智能辅助系统,为谈判议价提供详实数据支撑。遴选临床专家担任谈判专家,发挥专业和经验优势,建立医药企业、耗材产品“双向比质比价法”,破除谈判议价信息不对称弊端。
 
  2021年引入技术标评审环节,以临床专业能力为支撑,对产品质量、安全性、保障供应等六个维度进行评价,形成了以质分层、质价相配、分层中选、质劣淘汰的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切实防范“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2021年,安徽省进一步推进集采常态化制度化。一是优化带量采购目录,扩大市场参与度。新的集采规则,符合要求的企业和产品均可参加,营造了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准入门槛。
 
  二是优化带量分配规则,实现带量有预期。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报送未来一年的80%需求量,形成意向采购量,按照多家中选、梯度分配的原则优先保障中选产品意向采购量,让所有参与企业有一定的市场预期,真正实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
 
  去年,安徽省组织了脊柱耗材带量采购,拟中选企业中,最大降幅为82.88%;最小降幅为5.08%,平均降幅为54.61%。
 
  文章表示,在脊柱集采上,2021年骨科脊柱类集采采用竞价降幅的模式,对产品价格虚高水分采用“五步降价法”。
 
  首先参考安徽省2019年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谈判议价成功产品中选价格议定产品类别参考价;其次根据技术综合评审得分,结合参考价计算产品限价;再次现场申报组套综合降幅竞价,根据限价和降幅计算拟中选价;
 
  最后组内组间熔断调平,各企业同类中选产品带量采购价最高与最低不超过1.5倍,不同质量层次之间价格不能倒挂;五是同流水号产品涉及多目录申报的取其低值作为带量采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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