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卖药,这些红线千万别踩

近年来,“微信”作为一种网络新媒体的代表,成为人们社交、生活、工作的重要工具。而许多药店也致力于打造私域流量,公众号、朋友圈成为流量运营阵地。但需注意,在公众号、朋友圈发卖药广告的行为需要以更谨慎的态度来看待。

日前,微信安全中心发布《针对微信个人账号发布违禁品售卖信息行为的治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违规情节严重者,永久封号

《公告》称,为规范微信个人账号的信息发布行为,保障微信用户的信息安全及合法权益,对于以任何形式发布、展示、传播各类违禁品售卖信息的微信个人账号,微信团队一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的规定,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阶梯式处罚:

对违规内容,一经发现即删除内容;

对违规账号,将视情节对该微信账号进行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账号封停及永久封停处罚。

《公告》强调,微信个人账号不得发布、展示、传播各类违禁品售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1.违规发布药品或医疗器械推广内容;2.烟草、电子烟宣传;3.性保健品等黑五类;4.催情迷药等管制药品;5.外挂、假证等黑灰产;6.色情及色情擦边类内容;7.仿真枪、弓箭、管制刀具、气枪等含有杀伤力武器;8.非法信贷内容等。

违规发布药品或医疗器械推广内容

在《朋友圈违规避坑指南》中,微信安全中心提到了几类产品违规宣传的情况:

· 药品、医疗器械

少数用户在朋友圈发布“国内外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农药兽药、民间偏方、祖传秘制”等药品营销信息,利用“关键时刻能救命、家庭必备、一药难求”等虚假夸张的话术进行引流营销。用户不得擅自利用互联网违规销售药物。

· 医美

少数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美白针剂、玻尿酸填充剂填充、溶脂瘦身针剂注射、激光脱毛”等医疗美容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信息,先制造身材和容貌焦虑,再利用“立刻拥有黄金比例脸、快速瘦身塑形、快速溶解脂肪”等诱惑性话术进行引流营销。用户不得擅自利用互联网违规销售药物。

· 美瞳类产品

少数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美瞳相关的医疗器械营销信息,先是制造容貌焦虑,然后再利用瞬间变大、秒变混血感、斩男必备等诱导性话术进行引流营销。用户不得擅自利用互联网违规销售医疗器械。

· 疫苗

少数用户在朋友圈发布兜售疫苗和提供疫苗生产、注册、接种服务等药品营销信息,制造疫苗稀缺的假象,利用“市面很难买到、可以提供预约和接种服务”等引导性话术进行引流营销。用户不得擅自利用互联网违规销售医疗器械。

微信安全中心提醒,用户通过朋友圈、视频号、直播等网络形式发布违法违禁品售卖信息属违规行为;帮助朋友在朋友圈、微信群转发宣传推销违法违禁品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行政处罚。

此前,江苏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曾办理过一起违法广告案件,当事人就是因制作一条违法广告并邀网友转发到朋友圈被行政处罚,而他的30名微信群友也因在朋友圈中转发该广告将面临行政约谈。

2020年4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条举报信息。举报反映称,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有人发布处方药广告。

接报后,该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并很快找到了发布人——A。经查,A是无锡市一家连锁药店的员工,涉事广告是他从B处转发的。

B是一家医药公司的药品推广员,主要负责在无锡地区推广销售其公司生产的一款处方药,与A供职的连锁药店有合作关系。

事发前一段时间,B为了提高该处方药的知名度,想到了借助微信好友的力量。随后,他在该连锁药店员工微信群中发布该处方药产品图片,配以“国药准字+××出品 最安全降脂降压及减肥”宣传文字,同时表示,转发上述图片及文字至微信朋友圈,即可领取8.88元红包。

截至事发时,该群共有30名员工被红包吸引,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上述违法广告。

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刊物以外发布。

同时,B宣传该药品使用的“最安全降脂降压及减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广告中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综合考虑B的违法行为及情节,最终,监管部门依法对B作出行政处罚。同时,鉴于A等30人涉案轻微等情节,该局依法未对30人作出行政处罚,但针对其转发违法广告行为,该局将对30人进行行政约谈。

表面上是帮朋友一个忙,转发一下广告,但不知不觉间,就有可能涉嫌违法。所以说,对待药品流通销售的态度,慎之又慎也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