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2022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关于促进高精尖产业投资推进制造业高端智能绿色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明确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高精尖资金”)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加大普惠性产业资金支持力度,优化资金申报流程,根据《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发布《2022年度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

一、重点方向

2022年高精尖资金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和市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要求,着重提高财政资金的普惠易得和靠前执行,瞄准高精尖产业发展各项要素精准施策,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在“六稳六保”中的“压舱石”作用,促进本市高精尖产业基础再造提升和产业链优化升级,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2022年度高精尖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支持高精尖产业高端智能绿色发展

 大力促进高精尖产业能级跃升,坚持分类分层精准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支撑构建具有首都特色、高端创新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的高精尖项目落地投资,开展智能化绿色化技改升级,提高产业基础水平和产业要素更新利用,持续增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动能和后劲。重点支持提高产业创新能力、推动高精尖项目投资落地和提升产业智能绿色发展水平3个方面。

1.提高产业创新能力

方向1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首轮流片奖励。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或工程产品首轮流片(全掩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流片费用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详见附件1)

方向2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对符合《北京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另行发布)中的新材料产品应用示范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分档奖励(其中,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不超过20%,前沿新材料不超过30%),单个产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详见附件2)

方向3 医药创新品种首试产奖励。对2021年10月1日以来,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及以后阶段的1类、2类药品,以及进入国家和本市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优先审查程序或在本市获批注册的人工智能/应急审批医疗器械,且确定在本市产业化的给予奖励。其中,单个创新药品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医疗器械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以上通过FDA、PMDA、WHO等权威国际机构注册并在相应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创新药品或医疗器械,再奖励200万元。

对合同生产组织(C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平台企业为药品、医疗器械提供生产服务,2021年1月1日后首次交易合同累计履约金额(不含税)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累计履约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对引进国外在研或上市品种在京生产并形成销售,且2021年1月1日后累计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2000万元的本市企业,按照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品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详见附件3)

方向4 高精尖产品研发和应用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商业航天、汽车芯片、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的投保企业按照不超过相关保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商业航天单发(颗)产品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汽车芯片单笔保单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智能网联汽车单车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详见附件4)

2. 推动高精尖项目投资落地

方向5 重点投资项目贷款贴息。对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或2022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在京工业重点产业或软件信息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纳统1000万元(含)以上,且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给予普惠性贴息。其中,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不超过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不超过1%,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且获得项目贷款的建设类重大项目给予贴息,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原则上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2020年1月1日以来,本市企业围绕解决自主创新问题、提升供应链安全和保供能力、拓展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新赛道等方面完成并购行为,收购出资额不低于10亿元,且获得并购贷款的项目给予贴息,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期限为最近1年,原则上贴息额不超过3000万元。(详见附件5)

方向6 先进制造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租赁研发、建设、生产环节中需要的关键设备和产线,单个企业申报融资租赁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照不超过5%的费率分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通过“回租”方式租赁设备的承租人,应明确将资金用于在京项目的研发、建设、生产等方面。(详见附件6)

方向7 老旧厂房更新利用奖励。对在京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老旧厂房开展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发布。

国家医疗保障局开展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

  “牙疼不是病,疼起来真要命。”前段时间,因牙齿出现问题,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退休职工杨和平来到附近的口腔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他“种牙”,但每颗牙两万元左右费用实在让他难以接受,只能选择放弃。
 
  作为一种缺失牙修复技术,口腔种植具有牙齿功能恢复较好、外观与真牙接近等优势,但高昂的费用令很多人望而却步。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开展全面覆盖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工作,并明确三级公立医院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部分的总价原则上不超过4500元。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孙煜华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通知》在名称中明确提出要针对“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进行专项治理,可谓直击口腔种植价格高昂的痛点,开展耗材集采、规范收费等举措将有助于降低口腔种植价格。
 
  种牙价格水很深
 
  “种全口牙相当于在县城买一套房。”这句不少人用来形容种牙价格高的话出自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总工会兼职副主席李小莉之口。
 
  2021年1月,李小莉因牙疼到一家牙科诊所治疗,医生诊断后建议种牙,但高昂价格令她惊讶。此后,李小莉对肥东县的种植牙市场作了调研,发现各类种植牙材料质量参差不齐,价格普遍偏高,且各医疗机构对同材质种植牙收费不一。一个县级以下医院,平均一颗种植牙治疗费用大约在6000元至20000元不等,如果种全口牙,费用相当于在县城买一套房。
 
  “口腔种植服务涉及多个收费环节,包含医疗服务价格、种植体价格、牙冠产品价格、加工服务费等,因此,相比其他口腔医疗服务,价格要更高。”北京市西城区某口腔诊所医生赵启阳向记者介绍说,种植牙由于植入口腔后使用感比传统烤瓷牙更为舒适牢固耐用,且不需要损耗其他牙齿,因此,尽管价格较高,仍需求者众多,多以中老年患者为主。
 
  记者在网络搜索“种牙”关键词后发现,口腔种植广告众多,且价格差异巨大,有机构宣称“种牙价格2000元起”,更有机构直接打出“种植半口牙,仅需14480元”的宣传语。
 
  “即便只从成本考虑,那些宣称2000多元就能种一颗牙的价格也是不靠谱的。”赵启阳表示,种牙除了耗材价格外,更主要的大头就是医疗服务费较高,因为口腔种植属于口腔外科手术的一种,不是随便一个牙医都能做,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拥有国家口腔种植考核认证和合法授权,才能进行手术,一些规模较小的口腔医院根本不具备手术条件和技术。因此,这些低价背后往往水很深。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陈少华对此深有体会。他在网上找到一家号称2500元就能种一颗牙的诊所,但实际治疗时,诊所表示2500元仅仅是一期种植费用,不包括修复基台、后续牙冠修复等其他附加手术费用等。由于已经开始了治疗,陈少华最终无奈又花了3000多元才种完了一颗牙。
 
  专项治理助降费
 

第三批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看点扫描

  第三批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27日开标并产生拟中选结果。聚焦骨科脊柱类耗材,此次集采拟中选产品平均降价84%,预计每年节约费用260亿元。首年意向采购量为109万套,占全国医疗机构总需求量的90%。
 
  继冠脉支架、骨科人工关节后,集采“国家队”再次瞄准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硬任务”。此次集采有哪些看点?患者何时可以用上?记者进行了采访。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组组长高雪介绍,从历史数据采集情况来看,2021年全国各种脊柱手术约120万台,脊柱类耗材市场销售金额近350亿元,占所有高值医用耗材市场总金额超15%,竞价的环境已经形成。
 
  “全国6426家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120万套,共有171家企业参与本次集采。”高雪介绍,此次集采范围覆盖了市场中90%以上的脊柱类耗材产品,充分满足临床治疗的需求。
 
  价格方面,此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平均降价84%。由于骨科手术需要企业提供临床跟台等伴随服务,这次集采仍然采取单列伴随服务费用,确保产品稳定供应和使用。
 
  “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是治理骨科医用耗材价格虚高、流通乱象的重要举措。”高雪说,这将有助于净化行业生态,促进高值医用耗材的规范合理使用,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根据手术类型、手术部位等组建产品系统,此次集采将骨科脊柱类耗材分为颈椎前路钉板固定融合系统等14个产品系统类别。
 
  “从产品特性上来说,脊柱系统是比较复杂的。”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专家张杰说,为能够实现脊柱产品的全覆盖,这次集采进行了科学分组,共分为29个竞价单元。
 
  此外,为充分尊重临床选择,此次集采由医疗机构自主报量、自主选择产品,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实现“为用而采”。
 
  “耗材联采办前期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确保报量的有效合理,让企业能够更好地参与其中。”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教授路云介绍,企业可以根据报量充分考虑自己产品的生产能力等情况,妥善安排供应配送和伴随服务。
 
  与前两批高值医用耗材集采不同的是,骨科脊柱类耗材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以联盟各地区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协议采购量于2023年1月至2月起执行。
 
  “这次集采采购周期时间的拓展,稳定了市场预期,可以更加方便企业安排生产计划。”张杰说,同时也能实现临床产品使用的延续性,保障临床治疗及后续服务。
 

启动第九批优秀国产医疗设备产品目录遴选

  近日,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发布了《关于启动第九批优秀国产医疗设备产品目录遴选的公告》。
 
  第九批优秀国产医疗设备产品目录遴选
 
  据公告,第九批优秀国产医疗设备产品目录遴选将于近日启动,第九批遴选品目共计十三种,包括:超声内窥镜系统、移动式婴儿专用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人工智能辅助影像诊断(骨折)、乳腺微创旋切设备、近红外脑氧饱和度监护仪、无创血液动力学监测系统、脑部电阻抗动态成像系统、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移动空气灭菌设备、步态训练与评估系统、医用臭氧治疗仪、内热式针灸治疗仪、基因分析仪(二代、三代)。
 
  除此以外,还包括30种动态调整品目,分别是:
 
  心电图机(12-CH)、动态心电图机(Holter)、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γ-射线立体定向治疗系统、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系统、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设备、清洗消毒设备(压力蒸汽灭菌消毒、全自动清洗消毒、脉动真空清洗消毒、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翻盖式全自动软式内镜清洗消毒、超声波清洗)、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板式、全自动、便携式、小型)、全自动酶连免疫分析仪(微板)、冷冻消融设备(肿瘤)、超声骨刀、SPECT、数字胃肠X线机、口腔CT设备、心肺复苏机、医用制氧机、超声光散射乳腺诊断系统、康复设备(定位牵引系统、振动排痰系统、吞咽神经和电刺激仪、空气波压力治疗仪、激光磁场理疗仪、脊柱定位减压系统)、眼底照相机、飞行时间质谱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全自动、便携式)、全自动核酸提取仪、全自动血型分析仪。
 
  日前,第八批优秀国产医疗设备产品目录遴选落下帷幕,万东、东软、安科、明峰、联影、理邦、迈瑞、开立等国内知名械企多款设备上榜。
 
  与前几期优秀国产设备遴选相比,第八批、第九批遴选的类目要少的多,从二十余种稳定在十余种,第九批又会有哪些优秀国产械企上榜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优秀国产医疗设备大有可为
 
  为推进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应用,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拉动经济增长,降低医疗成本,2014年5月26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委托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启动了优秀国产医疗设备产品遴选工作。
 
  随着时间的推移,遴选结果日益受到国内各界人士的重视和期待,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医疗设备生产厂家的真实实力。因此这份“优秀设备品目”不仅对设备购买方有极大的参考价值,也是对入选企业

获批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出自哪些省份?最新汇总来了!

    

当前,我国医疗器械产业进入黄金发展期,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进入纵深推进期。截至4月2日,国家药监局已经批准150个创新医疗器械产品上市,更好地满足了公众用械需求。

这150个产品中,国产产品143个,涉及14个省(区、市)112家医疗器械企业。从批准产品所在地来看,产业大省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数量排名靠前,分别是北京42个、上海28个、广东24个、江苏21个

北京

天津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湖北

湖南

广东

重庆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陕西

甘肃

来源:中国医药报…

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前景如何?

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前景备受关注。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器械行业的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以下是对该行业的发展前景的讨论。

首先,根据行业数据显示,中国医疗器械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21年,国内医疗器械市场规模达到了80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了14.9%。而且,据行业专家预测,未来几年,这一市场规模将会持续扩大。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医疗健康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这为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其次,相关政策的出台和支持也给医疗器械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随着国家医改的深入推进,政府开始加大对医疗器械行业的支持,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研发资源,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例如,政府出台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提高了医疗器械的准入门槛,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此外,国际环境的变化也为医疗器械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扩大了国际市场的空间,为医疗器械行业的出口创造了更多的机遇。同时,也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提升,进一步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最后,对于医疗器械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市场研究机构普遍持乐观态度。他们预测,未来5年内,中国医疗器械市场的年复合增长率将继续保持在15%左右,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0000亿元以上。同时,行业的竞争格局也将逐渐发生变化,大型医疗器械企业将会更加重视产品研发和品质控制,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另外,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医疗器械市场需求也将持续增加。国内医疗器械市场的主要增长驱动力包括:人口老龄化、疾病谱的变化、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医疗服务质量提高以及医疗机构改革等。预计未来5年,国内医疗器械市场规模将保持较快的增长,年均增速将超过10%。

总的来说,国内医疗器械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增长潜力。政府政策的推动、医疗技术的进步、人口老龄化等因素都将对该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不过,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的挑战,企业需要注重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以赢得更多市场份额。…

中纪委通报:医疗设备、耗材隐秘利益链曝光

  中纪委查处一个带出一串
 
  7月3日,中纪委发布《纠治医疗腐败顽疾》文章,揭秘设备、耗材购销领域隐秘利益链。
 
  文章指出,与以往收受红包等方式相比,在医药购销环节做手脚、拿回扣的形式更为隐秘。
 
  近日,多名医疗卫生领域党员干部被通报受到处分。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原党委委员、院长周晋被开除党籍,其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医疗设备销售、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重庆市中医院原党委书记、副院长王守富被“双开”,其为他人在药品销售、工程承接、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药品“回扣式”销售是个公开的秘密。部分医药商每隔一段时间会派专人来医院,给医生、科室负责人、相关分管领导送信封装好的现金,金额根据受贿者职务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而且他们一般混在患者队伍里面,很难被辨别出来,因而监管也成了难题。
 
  文章表示,在医疗器械设备、耗材采购上攫取私利,医院多付的成本最终会转嫁给患者,加重了患者就医负担,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而在实际操作中,瓜分医药购销回扣这块“蛋糕”的利益群体,远不止临床业务医生和相关负责人。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医院财务科原科长刘某荣主要负责医院各种收入、支出、预算等财务管理活动,尤其在供应商的发票入账、对账、回款上,他是不可缺少的一环。为了能尽快拿到“回款”、回笼资金,供应商千方百计地巴结讨好刘某荣,准时准点地在中秋、春节等重要节点奉上“诚意”,少则几千,多则上万。
 
  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他非法收受供应商等人贿送的现金和购物卡等财物,合计48万余元。
 
  从业务部门到综合部门,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利益链条较长,往往“查处一个带出一串”。一些“关键少数”把医院管理权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成为医药企业的“主攻对象”。
 

7月1日起冠脉导引导管、导引导丝耗材开始降价

  7月1日起这类耗材价格骤减
 
  7月1日起,河北省开始执行冠脉导引导管、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结果。
 
  根据河北省医保局要求,7月1日起,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开始执行冠脉导引导管、导引导丝2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据采购文件了解,冠脉导引导管首年意向采购量为462818根,冠脉导引导丝首年意向采购量为692070根。
 
  本次联盟集采由江西、河北、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和陕西等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最终,冠脉导引导管、导丝价格再“打对折”。
 
  导引导管平均中选价格从集采前890元/根下降至434.21元/根;导引导丝平均中选价格从集采前950元/根下降至447.65元/根,降幅分别为51%和53%,最高降幅达到80%。
 
  随着此次落地,河北省也基本实现了冠脉介入治疗领域高值医用耗材(冠脉支架、冠脉球囊、冠脉导引导管和导引导丝)集采的全覆盖,冠脉介入手术类所需主要高值耗材全线大降价。
 
  以一台冠脉介入手术为例,按照每台手术平均使用1.5个冠脉支架、1个普通球囊、1根冠脉导引导管、1根冠脉导引导丝来计算,集采之前主要高值耗材总价超过2.4万元,通过集采后总价不到2200元,极大降低患者医疗负担,节约医保基金。
 
  13+9+1降幅堪比“国采”
 
  根据《中国心血管健康与疾病报告2020》显示,我国心血管病患病率处于持续上升态势,目前患病人数约3.3亿,其中冠心病患者就达到了1139万。
 
  而导管、导丝同冠脉支架、球囊一样,均是冠脉介入手术所需高值耗材,因此,这类耗材在我国的需求量非常庞大。
 
  相比支架和球囊,导引导管导丝产品的竞争和降价一直较为和缓。但截至目前,全国已两大采购

799个医疗器械获批,强生、西门子、飞利浦、东软…

2022年1-4月,共有799个医疗器械产品获批。

4月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2022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212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54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35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20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3个。

据赛柏蓝器械观察,本次获批产品的企业包含西门子、强生、美敦力、飞利浦、波士顿科学、东软、联影等。

详情如下:

3月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2022年3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181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38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23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18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2个。

据赛柏蓝器械观察,本次获批产品的企业包含飞利浦、波科、碧迪、施乐辉、迈瑞、联影、乐普、微创等。

详情如下:

2022年3月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2月  

2022年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198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37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36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22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3个。

详情如下:

2022年 2月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1月  

2022年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208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51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21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33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3个。

2022年1月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来源:国家药监局  整理:赛柏蓝器械 …

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器械监管司:我国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一年来,全国药监系统有力有序有效推动新《条例》落地落细落实,医疗器械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法规体系持续完善,医疗器械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增强了人民用械安全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同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的意见,助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使用高质量医疗器械的需求。在《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器械监管司联合撰文回顾一年来我国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的不平凡历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近年来对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打造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医疗器械产业蓬勃发展,创新产品不断涌现。面对改革的持续深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国家药监局持续加强医疗器械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强化全生命周期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器械的需求。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及时修订,更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2000年,国务院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2017年分别作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为适应新形势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器械的需求,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在充分调研、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研究起草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总结改革经验,为鼓励医疗器械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由总则、产品注册与备案、生产、经营与使用、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召回、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组成,共107条。《条例》明确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充分吸纳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实施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改革临床评价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加大处罚力度等。

一是全面落实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落实,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要强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依法承担责任。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开展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等。

二是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在注册环节,明确第一类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施注册管理,规定有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实质性变化需要开展注册变更,发生其他变化需要备案或者报告。在生产环节,明确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备案管理,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实施许可管理。在经营环节,明确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备案管理,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实施许可管理。

三是科学设置临床评价要求。明确已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开展临床试验;国家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采用“默示许可”方式。

四是充分满足临床使用需求。明确附条件批准要求;规定紧急使用程序和工作内容;规定“拓展性临床试验”开展条件和数据使用要求。

五是积极鼓励产业创新发展。允许注册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对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缩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法定时限,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免于经营备案。

六是丰富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增设产品唯一标识追溯、延伸检查、失信惩戒等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对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问责,增加对未依法履职部门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制度。

七是加大惩处力度。大幅提高罚款幅度,特别对于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加大行业和市场禁入处罚力度,视违法情节处以吊销许可证、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等处罚措施。增加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对严重违法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最高可并处3倍罚款,禁止其5年直至终身从事相关活动。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章持续完善,夯实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法治基础

为推动《条例》确立的制度落实到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十三部,形成以《条例》为核心,相关配套规章为支撑的医疗器械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法规体系。

规章之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实行分类规则指导下的分类目录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年7月1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共1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并用于确定新产品的管理类别。明确预期目的、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慢性创面、独立软件等相关的名词术语。

二是规定医疗器械风险程度综合判定的依据,将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划分管理类别,由低到高分别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依据影响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将医疗器械分为无源医疗器械和有源医疗器械、接触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等多种情形。

三是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明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医疗器械分类专家委员会制定、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四是制定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并以附表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分类应当根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进行分类判定。同时明确12种特殊情形适用的特别分类原则。

规章之二: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2015年12月2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共1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通用名称命名应当遵循的原则。要求通用名称应当合法、科学、明确、真实,并且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二是明确通用名称的内容要求和组成结构。规定具有相同或者相似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如药物洗脱冠状动脉支架、一次性使用光学喉内窥镜等。

三是明确通用名称的禁止性内容。规定不得含有型号、规格,图形、符号等标志,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词语,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内容等9类禁止性要求。

规章之三: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17年4月1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共5章3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医疗器械标准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按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技术要求。

二是明确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关系。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为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为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

三是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各自承担的职责。明确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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