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3800万个耗材产品中选,全部为国产企业

  品类再扩充第六轮带量采购结果公布
 
  日前,山西临汾市医保局发布《运城、临汾、长治、晋城四市联盟第六轮医用耗材带量采购项目竞价谈判中选公告》。共超3800万个耗材产品中选,全部为国产企业。
 
  本次采购项目共7包,包括一次性麻醉穿刺套件(硬膜外和腰椎联合麻醉穿刺套件)、橡胶检查手套、PE检查手套、一次性手术衣、医用生物磁性敷贴(永磁愈合贴)、一次性使用产包、一次性使用手术包。
 
  据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参与克价谈判的单包或者多包,但所竞价包号内所有项目内容、规格、型号必须完全响应本竞价谈判文件所列示内容。
 
 
  中选结果
 
  第一包: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套件(硬膜外和腰椎联合麻醉穿刺套件)
 
  第一名:河南驼人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名: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备选供应商: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包橡胶检查手套橡胶外科手套
 
  第一名:河南亚都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名: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备选供应商: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
 
  第三包

国家医保局: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

  1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近年来,各地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结构更加优化,比价关系不断改善,与相关改革协同发展显著加强,对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工作中也存在宏观管理相对薄弱、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项目管理引导作用不突出等问题。通知要求:
 
  一、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和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重要的经济和民生事项,在管理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理念,在具体项目、价格和政策上切实体现公益性。要坚持稳中求进、稳妥有序的工作基调,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实质性运行,使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规模与经济社会总体形势、政策取向、医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适应。要在省级层面统一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规则,明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健全价格调整程序、规则、指标体系,避免各行其是。按照设定的调整周期和触发机制做好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积极灵活运用医疗服务价格工具,有力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确保群众医药费用总体负担不增加。
 
  二、扎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工作。要主动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的内容、方式和工具,通过日常管理的具体措施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传导至各方面。对价格项目的具体执行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做好内涵边界、适用范围等政策解释,及时回应临床关切。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确保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编好用好医疗服务价格指数(MSPI),逐步将指数纳入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管理的指标体系,根据指数反映的变化趋势等,相应采取积极、稳健或谨慎的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措施。强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监管,对不规范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行为,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必要时采取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息披露等措施。
 
  三、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指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编码001201-001206、003201-003206、003301-003316、004100-004300的项目)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60%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每次价格调整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原则上占总量的60%以上,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防止被设备物耗虚高价格捆绑。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适当体现价格差异。总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专项调整经验,按照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科学把握检查化验项目价格构成要素,通过集中采购等多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动项目总价合理下降,切实向群众传导改革红利。对于社会捐赠和应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测算项目定价成本时,应按公益性原则扣除设备折旧、投资回报、还本付息等费用,主动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持续降低偏高价格。
 
  四、新增价格项目着力支持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要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进度,切实加强创新质量把关,旗帜鲜明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做好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审慎对待资本要素驱动、单纯谋求投资回报及地方保护特征的立项诉求,避免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原则上按本地现有价格项目对接,本地无相应价格项目的,简化价格项目申报流程。
 
  五、提升现有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的兼容性。要以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应用并明确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作为受理审核新增价格项目的具体范围。坚持服务产出导向的原则,积极对接国家医保局下发的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规范事项转化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技术规范所列医疗服务,现有价格项目可以兼容的,执行现有价格。属于同一医疗服务的不同操作步骤、技术细节、岗位分工的,转化为价格项目时,原则上合并处理,避免过度拆分。属于同一医疗服务以新方式或在新情境应用,资源消耗差异较大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加收或减收项;资源消耗差异相近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拓展项,按现有价格项目收费。属于医院应尽义务或内部管理事项,在项目成本构成和价格水平中体现,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六、正确处理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集中采购的关系。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各自的功能定位,价格调整触发机制与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不直接挂钩,调整总量不直接平移置换。对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深度关联的项目,要准确分析集中采购产生的具体影响,分类施策、科学协同。其中,耗材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虚高价格经集中采购挤出水分后,相关定价偏低的项目优先纳入价格动态调整范围,必要时可实施专项调整;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单独收费的,根据集中采购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适当降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向群众释放改革红利。
 
  七、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规范性。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理念,整体谋划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管理工作,主动适应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协同高质量发展需要,统筹衔接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薪酬制度、医院运营等改革,引导公立医疗机构践行落实公益性,形成综合效应。指导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精心设计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的程序、规则、指标和参数体系,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建立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沟通协商机制,明确医院参与价格形成的规则程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履行医疗服务成本管控、优化医药费用结构、拓展价格调整空间等责任。做好医保基金监管与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医院申报新增价格项目等工作的协同。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通过 支持发展医疗健康等优势产业

        中新网北京3月31日电 (记者 陈杭)31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北京市将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医疗健康、专业服务、教育服务、文化旅游、航空服务等优势产业,形成现代服务产业集聚的开放平台。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法制办新闻发言人王爱声表示,为明确自贸试验区管理运行机制和改革创新措施,推动形成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北京将制定自贸试验区条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2021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过一审,此次是第二次审议并通过。《条例》共十一章六十八条,旨在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吸引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等在自贸试验区发展

        王爱声表示,条例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创业基地,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吸引科技领军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等在自贸试验区发展;拓展学术国际交流,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探索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

        条例提出,自贸试验区应当面向国际科技创新前沿,聚集国际高端科技要素资源,营造国际一流的科技创新生态,搭建高端开放科技创新平台,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探索制定跨境数据流动管理规则

        条例规定,支持自贸试验区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推动数字贸易规则、标准体系和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加强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发展数字贸易新业态新场景。

        王爱声表示,条例要求加强自贸试验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数据资源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探索制定信息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管理规则,推进建立相关数据交易标准和流通服务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数字领域的国际合作等。

        支持法定数字货币试验区建设

        王爱声表示,条例规定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支持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科创金融、绿色金融、离岸金融、财富管理、再保险等领域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健全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等。

        条例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科技应用场景试验区建设,促进金融科技项目落地;支持法定数字货币试验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依法设立金融科技公司,创新金融科技业务。

        鼓励开展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

        王爱声表示,条例鼓励自贸试验区开展干细胞、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优化急需药品、医疗器械通关审批流程;支持在自贸区设立咨询、仲裁等专业服务机构,推动专业服务业开放;支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

        条例要求,自贸试验区发展医疗健康、专业服务、教育服务、文化旅游、航空服务等优势产业,形成现代服务产业集聚的开放平台。(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2全国两会科技成果转化提案汇总



聚焦两会

2022年3月4日-11日

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2022年3月4日下午3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2022年全国两会正式拉开帷幕, 中国进入“两会时间”!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5日在北京开幕。

民主党派中央部分提案

民盟中央:关于建立完善技术转移市场 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提案

科技成果走向市场,实现科研价值向商业价值的转化是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我国技术转移服务业呈现机构类型多元化、服务内容丰富化、服务模式多样化、服务需求个性化的良性发展态势,技术转移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是,深入分析增长态势和各地技术市场发育状况,我国技术成果转化落地还面临一系列深层次问题,还需以完善技术转移市场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营造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良好格局。

为此,建议:

1.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之间不衔接、不匹配甚至相冲突等条款的梳理和修订,强化科技、财政、审计、国资、纪检、组织等多个部门联动配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衔接和落实,制定规范科技中介服务行业运营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并加强宣传。另外,及时推广各试点单位成熟经验,形成可落地的具体实施细则,促进各单位对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的理解,推进各项政策的落实。

2.共创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解决技术与市场脱节问题。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面向市场需求共同开展技术定制、测试检验、中试熟化、产业化开发等活动。以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火炬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等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为基础,构建以创业服务平台为主的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推动创新链对接产业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各创新主体共同参与的创新创业联合体,通过转让、并购、合作研发、产权买断等方式,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建立信息渠道畅通、服务功能齐全、交易活动有序的技术交易平台,大力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技术交易市场,为科技成果产业化营造良好生态。建立以技术转移机构等为基础的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3.设立行业准入标准和评级制度,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运营。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和规范要求,淘汰一部分不满足市场需求的机构,逐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和加强政府部门监督机制,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良性发展。适时组织实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发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创新服务能力、政策服务能力、评估服务能力、交易服务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等指标排名,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作用。同时,支持服务能力较强的机构打造品牌,形成品牌效应。

4.建立技术经理人管理和晋升体系,加快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队伍,提升科技中介服务从业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将技术经理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确立技术转移服务从业者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功能,逐步建立初中高级技术经理人的职业评价体系,提高技术服务从业者的收入待遇和社会地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理人协会”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在高等教育阶段,尤其是在一些工科类学科中加入相关课程,探索从学科体系上加快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鼓励和引导传统科技服务从业者,包括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专利代理机构、律师、投资人等转型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工作。

5.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自2013年开始,经科技部批准,全国建立了11个技术转移区域中心,这些中心均位于国内主要都市圈之内,科技资源丰富。应充分发挥这些技术转移区域中心的带动作用,通过发挥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作用,扩大周边地区科技成果承载能力,构建区域创新联合体,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推进成果转化线上线下平台建设,汇集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区域中心城市高水平技术转移体系。

民建中央: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服务体系的提案

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有效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体系和配套措施已经逐步完善。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当前对专业化、高质量中介服务人员需求激增,但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发挥不明显,全链条、全生态、全周期服务的能力还比较欠缺。缺乏专业的中介机构和成熟的技术经纪人队伍。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评估难、定价难、处置难依旧存在,导致了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中介机构较难实际开展科技金融服务。为此建议:进一步培养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体系,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的共享流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升。

1.建立多层次中介服务体系,按照市场需求拓展服务类型,创新服务形式。打造一批区域性中小企业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形成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专业性技术创新中介服务平台。

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协调机制,形成推动合力。建议相关部门理顺权益归属、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市场激励等政策的逻辑关系,加强政策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加大工作协调和资源整合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3.建立可高度信赖的国家级的科技成果转化供需信息化交流平台。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规,建立科技专用信息数据库,推动产学研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4.加快培育高质量的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队伍。提高中介机构的标准化程度,建立技术经纪人培育和管理体系,培育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5.组建专业化工作团队,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由科技部牵头,组建专业化的工作团队,帮助研究人员获得专利产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6.构建多种形式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参与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相关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战略以及区域发展战略部署,联合上下游中小企业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研发服务。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在高校院所设立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聘请高水平知识产权等人员

今年,九三学社中央拟提交《关于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效能的提案》。提案指出,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把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作为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十八大以来,围绕科技成果转化,我国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强,科研经费投入不断增加,高校、科研院所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激增。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协调发展机制等原因,高校院所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低、转化速度慢,阻碍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主要问题有:

一是专利保护意识薄弱。对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而言,若能在国际顶级期刊发表论文,可谓是名利双收,同时也因此导致大量成果外流。

二是专利保护效力不足。将创新成果撰写为专利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充分理解专利法,而且需要掌握专利审查指南的各项规定,有时为了评奖、评职称、学生毕业等,要尽快获得专利授权,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到没有“实际保护”意义。此外,多数高校、院所在专利转移转化上遭遇“专利技术水平低”和“缺乏技术转移的专业队伍”两大“拦路虎”。

三是专利转化服务能力不足。当前,虽然少数高校院所设立了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但是专业化服务能力明显不足,大部分专利转移机构往往充当配角,主要职能是辅助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和成果评审验收,成果转移转化却被边缘化。

四是专利与市场需求脱节。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研发项目选题时多倾向于学术性和先进性,与市场和产业需求脱节;同时产学研协同也缺乏激励机制和制度保障,据Incopat数据库调查,2018年,我国产学研合作的专利申请量占比仅1%,产业的技术需求与科技创新脱节严重。

为此,建议:

一年35个创新医疗器械上市,专家:历史之最

“2021年,国家药监局共批准医疗器械注册11314项,有35个创新医疗器械上市。”国家药监局发布2021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大数据与2021创新医疗器械一览表的政策解读。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梳理发现,我国创新医疗器械从2014年1个,到2020年26个,再到2021年35个,呈现每年快速上升的趋势,业内人士解奕炯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一年有35个创新医疗器械上市,已经创历史之最。

医疗器械的“绿色通道”

创新医疗器械是具有我国发明专利,技术上属于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疗器械。国家药监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优先予以审评审批。而对于创新医疗器械的绿色通道始于2014年。

2014年2月,国家药监部门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2018年修订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为创新医疗器械设置了快速审批通道,鼓励创新医疗器械研发。从数据看,2014年批准1个创新器械,2015年9个,2016年11个,2017年12个,2018年21个,2019年19个,2020年26个,2021年35个。

每年创新医疗器械获批上市数量逐年增多,但相比于整体医疗器械审批数据,每年创新医疗器械上市的数量似乎少的可怜。解奕炯介绍,这是由于其较高的“门槛”。截止至2021年底,共有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约2200余项,134个产品获批上市,获批率仅为5.2%。

审批提速促药械尽早上市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的产品,其获取国家药监局注册证的时间比同类其他产品的平均减少83天。解奕炯告诉记者,药械拿证周期大大缩短,产品能尽早进入市场,无疑是增加了产品的竞争力,抢占了市场先机。

比如,明峰ScintCare PET/CT,从申请到拿证一共9个月,拿证速度堪称神速;永新医疗SPECT从申请到拿证一共13个月,同样远低于平常的24个月。

2021年1月13日,先健科技公司自主研发的Lifeflow™髂动脉分叉支架系统,作为我国自主研发的首个腔内重建髂内动脉的医疗器械,从进入“绿色通道”到获批用了41个月时间。

来源:健康时报网…

关于LED手术灯的散热体现–医疗

Led手术无影灯是医疗的的主要销售产品,下面主要说一下此款LED手术灯的散热性能体现。

led手术无影灯的散热结构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以坚持手术灯正常照明、运用寿命长的优点,具有这种设备的手术灯,它包含由外罩、顶端设有开孔的反射镜、隔热玻璃、把手及灯源组件;灯源组件包含灯源及设有开口部及底部通气孔的隔热罩体;设备于外罩内的反射镜与外罩间构成对流通道;夹持于反射镜与环罩部间的隔热玻璃与反射镜间构成隔层空间;隔热玻璃与反射镜间装设有构成贯穿对流通道及隔层空间的复数通道的复数垫片。

为防止尘埃进入而影响照明作用或感染等,一般对手术灯的关闭性要求十分高。但是传统手术灯的散热一般选用开放式。如已揭露的”灯具散热及固定设备改进结构”,其系于灯具底盘上设有通孔,且于设在底盘上的固定座内设有两通气盘,并于通气盘上设有供空气流通的通孔,于通孔下方设置电扇。

借由电扇将外部空气输入而到达散热作用。关闭式灯具系选用关闭式,在隔热罩体上方开口处以支架固定金属管,并使金属管坐落灯泡正上方,并向下延伸至近灯泡处。藉由金属管将灯泡热量扶引至上方,由外罩顶端及周缘散热。亦提出借由外罩及隔热玻璃散热或藉由罩体顶端散热的手术灯,但具有这种散热结构的手术灯,因为只考虑因隔热罩可阻绝大部分灯泡的显热,但关于灯泡所发生的辐射热均未加以考虑,故其只能是部分散热,而不能到达有用全面地使手术灯的温度再大起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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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放松警惕!教育部:校园疫情防控压力持续存在

2月23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1年春季学期学校疫情防控和教育教学工作有关情况。会上,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王登峰表示,近期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形势总体趋好,但校园疫情防控压力持续存在,仍然不能放松警惕。

目前全球疫情仍处于大流行阶段,我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很大,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近期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向好,疫情防控措施效果进一步显现,相关省份本轮聚集性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全国中高风险地区实现清零。近期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形势总体趋好,春节过后,全国学校将陆续开学,高校春季学期开学将有较大规模的师生流动,校园疫情防控压力持续存在,仍然不能放松警惕。…

医保局:对药品、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9月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要求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指导目录》显示,本次实施依据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指导目录》还要求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实施依据为《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此外,《指导目录》显示,还将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招采过程的价格虚高问题
 
  出了本次要求监测耗材价格等信息,8月1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药械企业对自身价格行为作出承诺。
 
  同时,国家药监局还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布对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措施:
 
  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失信等级将被评定为“特别严重”。
 

福建省医保局权威发布:耗材采购十禁令!

 9月11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插手干预药械采购工作登记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内容直指严禁采购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违规插手、干预药械采购活动,确保依法依规开展药械采购工作,据悉本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等规定制定。

 
  据赛柏蓝器械观察,该规定所称的“插手干预药械采购工作行为”,是指在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药械采购活动中,领导干部(含亲属、特殊关系人和身边工作人员打着领导旗号)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向药械采购工作人员,进行违规打听、请托涉及药械采购活动的相关事项。
 
  领导干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医疗保障部门以外其他单位以及医疗保障部门内部非从事、分管、主管药械采购工作的人员。
 
  药械采购工作人员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药械采购机构(含采购联盟议事机构等临时机构)等从事、分管、主管药械采购活动的领导干部和经办人员。
 
  这十项是高压线
 
  插手干预事件频频,业内人士分析,国内部分医疗器械产能过剩,同质化严重,由此激发了械企之间的野蛮竞争,连锁反应下,形成了医疗不正之风。
 
  福建医保局颁布禁令如下:
 
  (一)在药械采购各个环节,明示或暗示向药械采购工作人员请托说情的;
 
  (二)明示或暗示干扰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或专项采购工作的;
 
  (三)明示或暗示药械采购工作人员量身定制集中采购文件的;
 
  (四)明示或暗示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产品挂网或集中采购中选的;
 
  (五)违规打听、咨询尚未公开的药械采购工作信息的;
 
  (六)在药械采购咨询论证工作中干扰、影响专家抽取、专家评审的;
 
  (七)明示或暗示影响药械采购履约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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