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植入式骶神经刺激系统获批上市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了杭州承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植入式骶神经刺激器”、“植入式骶神经刺激延伸导线”、“植入式骶神经刺激电极”三个创新产品注册申请。
 
  三个产品配套使用,构成植入式骶神经刺激系统,其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该系统通过六触点骶神经刺激输出,可产生多路刺激脉冲信号,利用远场程控通信技术可实现非近距离接触下刺激器参数调控。而且,该系统结合六触点电极可提供更多刺激组合,调控范围更加精细,并增加了下尿路功能障碍治疗方法,进一步满足患者临床需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该产品上市后监管,保护患者用械安全。

安徽:22项服务举措促医药产业发展

        4月10日,安徽省药监局推出关于持续深化“一改两为”提升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采取“实施‘药安’品质提升行动、优化审批流程、降低涉企注册收费”等22项措施,助力安徽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持续为药企优环境。持续开展“药企政策我来答”“药械创新我来帮”等活动,打造药监窗口“帮办服务”品牌;启动“百名专家助药企”活动,持续开展“百人访千企、纾困解难题”主题活动,积极帮扶药企解决问题。

        压缩注册检验环节。将药品注册检验(含方法学复核)的检验周期,由60个工作日压缩至55个工作日,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不超过80个工作日;12月31日前,将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费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加强“双招双引”。在优化审批服务的基础上,重点引育生物医药、医学影像设备、体外诊断试剂等领域企业;加快推动我省现有中药饮片及中成药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大力实施“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提升工程,进一步打响“十大皖药”品牌。(见习记者 罗晓宇)

来源:安徽日报

国家药监局批准注册162个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

  2023年2月,国家药监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162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20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9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22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1个(具体产品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2023年2月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注册人名称
注册证编号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
1
可扫描愈合基台
深圳市易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国械注准20233170100
2
锁定型金属接骨板系统
江苏乾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国械注准20233130101
3
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
江苏维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国械注准20233130102
4
动脉血气针
美欧微科医疗武汉有限公司
国械注准20233220103
5

深入推进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6月9日,国家药监局召开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电视电话会议,总结前一阶段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深入推进全系统持续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景和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国药监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记人民健康是“国之大者”,持续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推动了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有效强化了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近日,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的2022年第一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全覆盖抽检,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

会议强调,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直接关系疫情防控大局。全系统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慎终如始,再接再厉,持续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一是持续从严从细抓好产品质量监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持之以恒抓实抓细各项监管工作,监督注册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二是持续加强产品研制环节质量监管。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研发和注册申报工作的指导,督促注册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产品研发过程规范,注册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三是持续加强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组织专业力量对本辖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关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发现生产活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暂停生产、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有效处置。企业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四是持续加强产品经营环节质量监管。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法规、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五是持续加强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切实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使用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认真检查医疗机构使用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产品资质、进货渠道、效期管理等是否符合要求、质量是否合格。六是持续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对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开展全覆盖抽检工作。七是持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违规贮存运输、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过期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监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会上,北京市药监局、上海市药监局、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以及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做交流发言,分别围绕企业落实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持续加强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等分享了工作经验和做法。

国家药监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监局有关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会。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113个!2020年以来应急审评审批医疗器械盘点

2020年1月以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和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截至2022年1月20日,已完成72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34个仪器设备、4个软件、3个敷料产品的应急审评工作,上述113个产品经国家药监局审批获准上市。

2021年1月至12月,完成30个产品的应急审评工作,包括14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13个配套仪器设备,3个软件,上述产品均经国家药监局审批获准上市。

检测试剂盒

产品名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注册人名称: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03400057

批准日期:2020-01-26

产品名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注册人名称:上海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03400058

批准日期:2020-01-26

产品名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联合探针锚定聚合测序法)

注册人名称:华大生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03400059

批准日期:2020-01-26

产品名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注册人名称:华大生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03400060

批准日期:2020-01-26

产品名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注册人名称: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03400063

批准日期:2020-01-28

产品名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注册人名称: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03400064

批准日期:2020-01-28

产品名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注册人名称:上海伯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03400065

各省医疗器械许可备案相关信息(截至2022年8月31日)

  为进一步满足企业公众查询医疗器械监管信息的需要,强化社会监督与社会共治,国家药监局汇总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效期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备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附后),按月公布。具体数据可点击国家药监局数据查询页面医疗器械模块查询。如对数据有疑问,请按网站数据库公布的纠错维护方式操作。
 

国家药监局:保证医疗器械运贮环节质量安全,推进全程可追溯

  据“中国药闻”公众号,10月3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附录》),规范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即俗称“第三方物流”)的企业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在运输、贮存环节的质量安全,促进医疗器械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附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是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该类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
 
  《附录》从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改进、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质量责任等方面,对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提出具体要求。在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附录》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代物流行业信息化、数字化与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推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落地实施,推进医疗器械全程可追溯。鼓励企业集约化、一体化、数字化发展,采用新技术发展现代物流,提升医疗器械供应保障服务能力。

旺盛需求亟待满足体外膜肺氧合进口替代正在加速

  体外膜肺氧合(ECMO)又称为叶克膜、人工膜肺,是一种体外循环支持系统,主要用于治疗心肺功能衰竭,帮助患者缓解由循环障碍导致的低氧血症。ECMO的核心部件包括人工心脏(血泵及泵驱动)和人工肺(膜肺/膜式氧合器)等,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供应商主要为欧美厂家。值得关注的是,今年9月,首个国产集成膜式氧合器获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本土ECMO企业正发力突围。
 
  ECMO适应症广泛
 
  根据转流途径的不同,ECMO通常分为两大模式:静脉-静脉(V-V)转流和静脉-动脉(V-A)转流。其中,V-V转流仅具有呼吸辅助功能,插管方式包括经左股静脉、右股静脉或经右颈内静脉、右股静脉;V-A转流则可同时提供呼吸辅助和循环辅助,静脉引血途径可选择股静脉、颈静脉或右心房,动脉回血途径可选择股动脉、颈动脉和升主动脉。
 
  ECMO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转流途径不同的ECMO对应的适应症也有所区别。例如,V-V转流适合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支气管胸膜瘘、难治性病毒性/细菌性肺炎、急性肺损伤、难治性缺氧/高碳酸血症等;V-A转流则适合于严重肺栓塞、难治性心源性休克、难治性室性心动过速、开胸术后休克、低温症等。
 
  应用需求逐年增长
 
  近年来,全球ECMO应用需求量不断增长。全球体外生命支持组织(ELSO)统计数据显示,2017—2021年,全球ECMO使用患者登记数达85490例,且该数字还在快速增长。
 
  我国ECMO应用需求也在逐年增长。中国医师协会体外生命支持专业委员会(CSECLS)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上报至CSECLS的ECMO应用例数共计6937例,较2019年的6526例增长6.3%(详见图)。
 
 
  CSECLS数据还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开展ECMO的机构共计500家。为满足旺盛的治疗需求,国内开展ECMO的机构数量仍有待进一步增加。
 
  从患者年龄与适应症分布情况来看,成人患者占绝大多数。同时需要注意,非儿科专科医院开展的儿科ECMO例数正逐渐增多,因此应当重视ECMO在儿科危重患者救治中的作用。
 
  ECMO治疗费用高昂
 
  目前,全球市场上常见的ECMO产品主要来自迈柯唯、索林、美敦力等巨头。各ECMO厂家所使用的膜肺材料均为固体中空纤维膜丝,该材料主要由3M公司旗下Membrana公司供应。
 
  在我国,ECMO设备单套售价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ECMO实际治疗费用除了包括ECMO设备本身的价格外,还包括开机启动费用、一次性使用耗材费用、检测费用、药物费用以及专业人员管理费用等。其中,ECMO的一次性使用耗材包括离心式血泵、灌注管路和膜肺等,耗材套包视患者情况更换,每份价格在3万元至6万元不等。另外,ECMO治疗的具体费用还与患者病情以及是否伴有并发症有关。
 
  同时,ECMO设备操作较为复杂,对医疗人员水平及医院资质都有很高的要求。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9月印发了《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旨在加强ECMO技术管理,规范ECMO的临床应用。
 
  ECMO国产化势在必行
 
  由于目前ECMO设备及核心耗材市场基本由国外

上海市药监局积极推动医疗器械创新成效显著

  近年来,生物医药产业作为上海市重点发展的三大先导产业之一,发展势头强劲,其中医疗器械产业特别是创新医疗器械发展表现突出。上海市药监局积极融入全市发展大局,守底线追高线,多措并举服务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以来,上海市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产品有11款,已获批注册证6张,数量均居全国前列;部分产品技术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跨前服务 深挖产业创新潜质
 
  近年来,上海市药监局主动上门服务,通过“一把手”抓统筹、“一张网”盘资源、“一盘棋”抓服务,掌握医疗器械企业创新研发进展,深入挖掘创新资源,及时对接企业申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需求,努力做好服务。
 
  2021年以来,上海市药监局将挖掘和推动创新医疗器械注册上市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对于医疗器械领域入选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由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全程协调推进,加快产品注册进程。例如,针对国产质子治疗系统,在国家药监局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的大力支持下,上海市药监局主要负责人统筹协调项目科研团队、临床试验机构和注册团队,组织专人指导企业做好产品申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注册检测、临床试验、体系核查等工作,推动该产品于今年9月获批上市。此外,针对初创医疗器械企业普遍反映的不了解注册业务要求、无处咨询等问题,上海市药监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加强与全市各区药监部门和临床试验机构的沟通,深入相关企业调研,及时发现具备创新潜力的产品,跟踪了解研发进展,上门解答企业疑问。
 
  同时,上海市药监局利用“一张网”盘活资源。一方面,加强与全市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通过创新产品“揭榜挂帅”等项目,发现符合条件的创新医疗器械,指导企业申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另一方面,依托器审中心与上海市药监局共同建立的医疗器械创新上海服务站,探索将审评服务辐射下沉到科技创新前沿。2021年,上海市药监局会同市经信委,基于上海“1+5+X”生物医药产业布局,在全市12个地区对应设立生物医药产品注册指导服务工作站,联合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持续摸排医疗器械创新资源,瞄准优势产品、重大项目和产业发展重点赛道,全力推动相关医疗器械加快研发和产业化进程。2021年以来,已对全市90余家企业的170多款产品实施对接指导;今年以来,11款产品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其中2款由相关区注册指导服务站推荐。
 
  此外,上海市药监局还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对有意愿申报创新医疗器械的企业实施“一对一”服务,指导企业全面梳理申报产品的核心专利、技术特点、临床优势,努力提高申报工作的精准性。对于未能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产品,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指导其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提高新一轮申报通过率。上海市药监局根据产品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协调注册、检测、审评等技术部门“会诊”,为企业申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提供技术和政策指导。
 
  提质增效 打通注册“最后一公里”
 
  对于产品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企业,上海市药监局探索建立服务长效机制,持续跟踪推动注册进程,打通产品上市“最后一公里”。
 
  上海市药监局探索建立了对接机制,组织专门团队,逐一调研走访产品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企业,跟踪了解临床试验进展、注册资料准备等情况;深入医疗机构,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及时反馈检查情况,做好过程指导;加强与器审中心、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以下简称长三角分中心)的沟通,推动形成市药监局协调联络、长三角分中心指定“辅导员”定期沟通、器审中心专项指导的注册前指导服务机制,全程做好创新产品注册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把大部分问题解决在注册申报前。
 
  为优化注册检测服务,上海市药监局努力发挥市医疗器械检测研究院作为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药监局医用电气设备重点实验室、呼吸麻醉设备重点实验室的作用,在企业咨询和检测过程中,以沙龙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的标准培训、法规宣贯,为创新医疗器械参数定标、试验工装、功能验证等提供技术支撑。该局还开通创新医疗器械注册检测绿色通道,实施专人受理,协调业务部门和检测部门,努力解决创新产品的技术检测难点,优化报告审批流程,加快检验进程。
 
  同时,上海市药监局持续加快审评审批速度。2021年3月,该局印发《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提质增效扩能行动方案(2021—2022年)》,优化注册前服务指导,推进实施立卷审查,拓展咨询渠道;强化注册过程高效协同,探索分级分路审评、现场审评、审评核查并联等措施。经过近两年的努力,上海市医疗器械平均注册周期从2020年的165天缩短至101天。其中,技术审评从平均59个工作日缩短至29个工作日,首次注册审评用时从平均93个工作日缩短至56个工作日。
 

鲁晋冀豫联盟集采5类医用耗材落地山西平均降幅70.79%

  记者29日从山西省医保局获悉,鲁晋冀豫联盟集采5类医用耗材在山西落地使用,价格平均降幅达70.79%。
 
  近日,山西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落实超声刀头等六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2年7月15日起,山西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落地执行广东联盟超声刀头和鲁晋冀豫联盟5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让广大患者享受到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的降价成效。
 
  其中,鲁晋冀豫联盟组织开展的5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包括血管介入治疗类压力泵、血管介入治疗类可回收腔静脉滤器、腹股沟疝补片、切口保护器及一次性使用不可吸收高分子结扎夹(血管结扎夹),中选价格平均降幅达70.79%。降价金额最大的产品是一种腔静脉滤器,由原来22954元降至10300元,单个产品降价12654元。
 
  此次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共有包括山西在内的16省份联盟联合开展,中选企业27家,产品中选率达77.14%,覆盖全部市场主流产品。属于高端需求的7mm、5mm的超声刀均价从5734元降到1800元,降幅达68.6%;1家企业生产的3mm的超声刀从7730元降到545元,降幅达93%,超声刀头价格得到有效下降。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声刀头等6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履约监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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